福建莆田 这样的案件为什么不允许上诉
来源:群众来信 作者:吴柏兴 浏览量: 21055 2024-11-20
编前语 每日新闻网田洪 :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边村厝尾37号吴柏兴的电话,号码是13528019999吴柏兴的实名反映电话 ;反映他的案件在莆田中级人民法院存在有对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的情况。我们为了再现本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特将本人的来信原文照登如下:
情况说明:
我实名叫吴柏兴,男,1969 年 1 月出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边村厝尾37号,手机号码13528019999。
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01202271。现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伟凡等三名法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践踏法律的违 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处心积虑设圈套,拿了借条不给钱 。
2010 年年初,我涉足黄金珠宝生意,因过桥拆借资金 流动较大,就从时任肝病医院财会负责人的林建华处高息贷款,直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止。
对此,我委托了莆田铭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我和林建华 6 年的贷款还款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审计、检查并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结论如下:
1、自 2010 年 1 月 23 日-2022 年 6 月 20 日林建华共
转给我人民币 38,300,000 元,我共转给林建华人民币40,939,900 元;
2、自 2010 年 1 月 23 日-2016 年 8 月 1 日林建华借给我的金额按月息 1.3%计算,利息总额 3,477,232.56 元;
3、自 2016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我支付林建华的金额按月息 1.3%计算,利息总额 2,121,964.93 元;截止 2022 年 6 月 20 日,不考虑利息支付时间等其他因素,林建华应还我往来款 1,284,632.37 元(40,939,900 元 +2,121,964.93 元 -38,300,000 元 -3,477,232.56 元 =1,284,632.37 元)。
事实胜于雄辩,专项审核报告充分证明,我不但不欠林建华的钱,林建华反而欠我 128 万元。2017 年 1 月 1 日,我向林建华提出暂借 200 万元,用于春节扩大经营,林建华向我索要了借条后迟迟不给我转款,我发现苗头不对,多次向其讨要借条,林建华却提出我过去
还欠旧帐 42 万元,还清后再放新贷款。由于临近春节,黄 金市场行情较好,为了尽快借到钱,我遂于 2017 年 1 月 5日向林建华转了 42 万元。而事实上这笔转款就是林建华精心设计的陷井,要我往里跳。事后其竟然将此款说成是我归还 2017 年 1 月 1 日所借 200 万元的本资和利息,为诉讼设计好了圈套。
2017 年 1 月 6 日以后,我多次要求林建华按借条金额放贷,如果不放款,就归还借条与我。开始几次林建华都推托说借条未随身携带上,许诺下次归还借条。后来我多次催讨时,林建华才说了真话。“因为我与你弟吴柏生有生意往来亏损严重,他欠我 200 多万元,等他的债务还清了,我就会把借条还给你。否则,我会以此借条诉讼进行起诉。”随后,我邀请了 5 位双方都熟悉的朋友,在河南郑州我
公司 8 楼调解借条归还与我之事,朋友都劝说林建华:“吴柏兴与吴柏生虽然是亲兄弟,但你与吴柏生合伙生意亏损与你给吴柏兴贷款是两码事,各自承担各自的经济责任,不能混为一谈,而林建华利益熏心调解未果。” 我万万没有想到,林建华与我弟吴柏生帐目无法清算后,他竟然起了歹心,用一张没有生效的借条诉至法院。 一审法官慧眼识假,驳回林建华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与林建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理由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包含款项交付的事实及借贷合意的成立。
首先,林建华主张其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银行转账给我 200 万元,双方在 2017 年 1 月 1 日结算后由我出具了案涉《借条》,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 200 万元即是其于2013 年 11 月 29 日转账给我的 200 万元,但据我提供的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可以看出,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2017 年 1 月 1 日期间,我转账给林建华的款多于林建华转账给我的款,且在此期间我们双方发生单笔金额为 200 万元的转账也不仅限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这一笔,因此,林建华提供的本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借条》中的 200 万元即是2013 年 11 月 29 日转账给我的 200 万元,也无法证实案涉《借条》中的 200 万元已实际交付到位。
其次,林建华主张双方有约定按月利率 1.3%计息,自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 日的利息双方已结算清楚,庭审时林建华无法就利息结算的具体过程、金额、笔数作出回答。
再次,林建华主张我于 2017 年 1 月 5 日转账给他的429600 元是偿还另笔借款 260 万元的利息,但未能提供证实我们双方存在另笔借款 260 万元的证据和对应的金额流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林建华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有实际支付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其与我不能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要求我偿还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缺乏依据,依法驳回了林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一审败诉后,林建华捏造事实向莆田市中院提起上诉,在我方出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联合二审法官,致使二审法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林建华在一审和二审两次庭审中,关于交付本案“借款”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一审及二审第一次庭审询问,林建华均主张 2017 年 1 月 1 日《借条》来源 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的汇款。而二审第二次庭审询问时改称 2017 年 1 月 1 日《借条》是根据双方 2013 年 1 月至 2017年 1 月往来账目的结算,具体为 2013 年 1 月至 2017 年 1 月 林 建 华 向 我 转 款 38300000 元 , 我 向 林 建 华 还 款38728300 元 , 其 中 利 息 2484100 元 , 故 尚 欠 本 金 38300000-(38728300-2484100)=2055800 元,2017 年 1月 1 日 200 万元《借条》就是对 2055800 元的结算确认。
二审第二次庭审询问时,再次改称 2017 年 1 月 1 日《借条》是从 2015 年的 260 万元《借条》结算而来,其中 60 万元,本金已还。连三岁小孩都明白的事实,二审法官吴伟凡、审判员林容萍、陈钟颖竟然采信了林建华编造的子乌虚有的伪证,错误的认定了 2017 年 1 月 1 日的借条系历史借款往来进行结算后出具的。他们三人如此罔顾事实,徇私枉法,是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
二审判决我败诉后,林建华到处炫耀为打官司他给办案 法官花了好几十万元。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他还说:“司法的处所乃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 贪污的嫌疑才好。”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 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 那么,我虽然给林建华出具了借条,但林建华始终没有 给我一分钱,我是冤枉的,是正义的。我是被一帮拿着国家俸禄,却见钱眼开的高高在上的伪君子法官打败的。在此案中,吴伟凡等三名法官在我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我不公正的判决,实为为林建华诈骗我充当保护伞。吴伟凡等人不仅弄脏了水流,而且污染了水源。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我请求请求福建省纪委、监委,福建省高院纪委以及莆田市纪委、监委启动监督程序,对此案查清证据,公正审理,要求清除党内蛀虫,净化司法环境,纠正冤假错案。同时恳请指尖新闻及各大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吴伟凡等人贪赃枉法、枉法裁判、肆意践踏法律的丑恶行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原事实真相。
情况实名反映人:吴柏兴
202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