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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拨弄我房子背后的琴弦

来源:每日新闻网 作者:吴刚 浏览量: 6469 2024-04-22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尊重法律,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国家,不缺法官,缺的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任的正确认识。社会不缺正义,缺的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任的有良心的感知。政府,不缺干部,缺的是对党和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法律负责任的人民公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法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真实化、程序化、人性化。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同时还能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法律不仅要求法律制度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权益的需求。所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抨击时弊,弘扬正能量,规范公权力合法公平的执政氛围,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倡导法制体系,创新民生工程,完善规范公权力执政能力都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控好政治观,都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都要有深度的全局观念,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善谋利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严格把控好公权力机关重要阵地,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真正起到一心为党、倾心为民的作用,弘扬清风正气,倡导旗帜鲜明。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尽人意之处依然存在,阳光下仍有辐射不到的阴影,部分人员或者因财而背叛党性原则、或者因色而背离组织教诲、或者因贪而背离法律底线。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制体系,但在有些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基层相关部门依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一些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不公平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近期,我们不断接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村村民王美琴的来信,反映自家房子在广宁村支书郭某某的唆使下被人偷偷的扒掉,损失二十多万元的财产。王美琴多次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但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而不作为,给王美琴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心理负担。

情 况 反 映

      我是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村村民王美琴,我的身份证号码:321124196310061749,我的联系电话:13775302187。今有一事向你们反映如下:我的居住了三十几年的房子在广宁村支书郭某某的唆使下被我的小叔子孔凡荣于2018年1月15日被偷偷的扒掉了,直接导致我二十多万元的财产损失,然后又被建设方用大型机械清场,到目前为止,没有人为我主持正道,还我财产。整个过程都是以郭某某为首的广宁村实施的,被拆后的土地又卖给了郭某某的娘家侄子搞商业开发,在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发商郭道平也就是郭某某的亲侄急于开发动工,组织机械对我的宅基地进行强行清场,致使我被掩埋的财产彻底灰飞烟灭,此时我与我小叔子的损害赔偿官司正在进行之中。

      我诉孔凡荣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广宁村在莫名的情况下指派三茅街道的法律顾问徐金生参于诉讼,我的宅基地在没有被清场前,法院也没有讲我提交的损失清单缺少依据,自从被清场后,被拖了好长时间的官司立马就开庭判我败诉,其理由是证据不足,让我意想不到的是我所预交的二万元律师费居然退还给我了。我的律师曾告诉我原委,说我们做律师的要想立足,就不能跟政府对着干,我们也没有办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原扬中市人民法院徐院长说政府叫我们退律师费,他们会找点业务给我们弥补我们的损失。

      开发商郭道平急于开发清场的时候,我出面制止,郭某某又联合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警将我关押,那晚我被屈打窒息,后被送人民医院,他们将我扔在地上,四名警察分别踩住我的手脚碾压,在场群众见状惨不忍睹,纷纷表示怎么能这样对待一个女人呢,他们居然欺骗群众说我是逃犯,刚被抓回来的,不明真相的群众也只能作罢。并且对我手铐脚镣,在扬中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押后又将我送到镇江拘留所拘留一个星期。这样的结果都拜郭某某所赐,这就是扬中的黑关系网,开发商和官以及公安派出所形成了一个关系网,互相利用,郭某某利用派出所的权利,达到他说一不二的效果,公安派出所置公安部的三令五申不顾,参予违法拆迁,他们的托词就是施工方有施工证,难道有了施工证,派出所就可以不问青红皂白肆意抓人吗?难道有了施工证就可以不顾一切强行施工吗?就能得到派出所的保驾吗?

    我和前夫是八五年认识的,八六年十月份他退伍回乡,家里仅有几间泥巴房,我们就商量砌房子的事,当时他家里穷得叮当响,整个村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借钱都没地方借,那时我们准备结婚,只能硬着头皮砌了三间一层带平台的楼房,那时我在我妹处借了几千块,还有他战友也借了钱,整个建房过程他弟弟没有到过现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我的媒人和他姐夫三番两次到我家中讲,家中一切都是你们的,小儿子顶班不会回来的,叫我们多出钱,不要害怕以后会与小儿子分,所以我们倾尽全力,东凑西借,总算勉强完工,那年他弟才十几岁,八七年我们结婚了。

      到了九九年,我儿子过了十岁了,住在一间房里有点紧,就想翻造自己的房子,当时和老人商量,始终坚决不允许原址翻造房屋,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申请了异地建房,村里说,要想办法把老房子写到小儿子名下,才能申请异地建房,当时村里杨庆林书记了解此事,并为我们出了不少主意,也对此事比较关注,说良心话,他才是关心群众疾苦的好书记,对于手下人员办事不力、效率不高作了批评。在此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弟兄俩的协议都由我前夫一人所写,包括双方签名,在这期间,和他弟谈过协议履约的事,他说我又不会回来,也没有这个能力砌房子,要协议做什么。为了能顺利办理建房手续,我们不得不按照村里的意思与村里又签了一份协议,这样才勉强到镇里办理了建房手续,整个过程一波三折,难上加难。

      到了2014年,我们协议离婚了,九九年所建房由儿子孔伟所有,前夫与儿子共同生活,并享有永久居住权,原有老房子由我居住。直到村里挨家谈拆迁了,邻居家都有人上门评估房屋,却不见人找我谈,问到此事村里说,房子不是你的产权,我们不找你谈。一句话回绝了我,我心想你不找我谈,我长期住在这房子里,总会有人找我谈这事的。直到2018年1月15号,我那天八点多上市场卖菜,孔凡荣趁我出门不在家之际,雇用挖掘机把我三间房子全部推倒,我所有的财产以及生活必需品全部被毁。直到我发现后报警,城西派出所的民民警拍摄了视频。孔凡荣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房子是他雇人扒的,说是村里说的你只有把房子扒了,就能按排你地皮造房。时隔不久他就准备砌房了,事后才知道,宅基地早就为他安排好了,只是老房子没有拆掉,所以村里对他讲过,你只要把老房子拆掉就可以建房了。这次偷拆成功也就能顺利动工了。我找到村里答复说这是你们的家庭纠纷,并承诺一日不解决好,一日不准建房。但村里领导失信于民,没几天功夫,他再次开工,村里推辞说,他手续齐全,村里无权阻止,从此置之不理,听之任之。由此导致我上门阻止,被他家人和工匠打伤,至今未能痊愈,留下了永久的创伤。我多次到镇以及信访局要求处理此事,都是听信村里一面之辞,纵容村里的做法,实在让人气愤。

      更为可恨的是就在我向法院主张追回我财产损失的同时,村里又串通派出所,在我维护财产安全、阻止开发商清场的过程中,将我拘留。我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百般折磨,我满身伤痕累累,后来将我送到人民医院,我当时仰面倒地,四名警察用脚睬住我的四肢在地上碾压。在场群众见状纷纷表示怎么能这样对待一个柔弱女人呢,他们说这个是嫌疑犯,刚被抓回来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只能作罢。试问是什么人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对一个女人如此这般行为。难道他们不是父母所生?没有亲娘姊妹?倘若是他们的娘亲姊妹又当如何?人性何在?天理何存?在我被抓第二天派出所才打电话告诉我的家人。

      早在拆迁事宜未曾公开的时候,村书记郭某某为首的一帮人利用晚上的机会将我的豆腐加工坊,两间40几个平方砖瓦结构的房子推倒,等我知道后报警,扬中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此房内装有三相电动力设施,而且有工商营业执照,按道理应该受到保护,可恰恰相反,为了他们的利益,动用各方的关系,对我断水断电,彻底断了我的生活来源。扬中市信访局驻京截访负责人是扬中市信访局副局长吴某,我上访北京买的高铁票,刚下北京南站,吴某带了一帮人,对我控制并好吃好住招待,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权后将我送回。

      让人想不通的是,中央和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部门不介入拆迁事务,怎么扬中的公安就能置若罔闻,有禁不止?纵观开发商和三茅街道的广宁村都系亲属执政,在扬中的势力地位显赫,派出所成为了他们黑恶劳力的帮凶和保护伞。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他们成了漏网之鱼。此后我多次走访镇江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局以及省信访局和省妇联,并多次利用市长接待日将我的诉求亲自送到市长手中,结果仍然是维持广宁村原有的专行,官官相护。

      由于我的老宅基地被彻底平整,我在法院的财产损失赔偿官司也告败诉。相关部门干预司法,干扰司法公正,我是告偷拆我房子对我造成损失的人,政府就介入其中了,找到我的律师施加压力,从而达成某种协议,不与政府唱对台戏了,另外,我的律师费被退回了,按照常理,败诉官司不可能退诉讼费的,这个诉讼费已经由政府出了,这种政府干扰司法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就是黑社会的保护伞。这样的黑幕又有谁能揭开?共产党的光辉何时才能福泽到我这个小老百姓的身上?

                                                                                                                                                                  反映人:王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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