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宣布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完成。
“从根本上讲,生态保护红线也可以说是我国生态安全保障的底线,这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说。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1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00万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5万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覆盖了绝大多数草原、重要湿地、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绝大多数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刘洪岩认为,通过设立这种最为严格生态保护制度,可为我国更为严格的生态监管和生态治理提供相应的合法性依据和执法标准,同时也为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参与生态保护行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佳奇说。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地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生态极脆弱区域约85万平方公里;其他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约50万平方公里。
生态环境部2022年底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提出,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那么,如果人为活动逾越了红线所限,如何追责?
“从2012年开始,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通知、指导方案、技术指南和操作规程。”刘洪岩介绍,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在法律法规方面,近十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得到系统性完善,陆续制修订了生物安全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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