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中院 此判决是否公正 存在“猫腻”
--关于松原市中院对于某土地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反映
前言: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关乎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并就深化政法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本人的情况说明:
法官枉法裁判、领导干预案件、人大
发函督办将伍仟多万元资产确认为贰仟万元
我是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波
身份证号:222323196005030016
电话:15948872039
我反映: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韩艳春、长岭县法院主审法官吴昕昕枉法审判,为原审原告王和、孙秀珍善意取得合理对价找理由。将130公顷水田地35年承包权,市场价格6500元/年合计2957万元和经过评估的资产1420万元,以及未评估的资产900万元,三项合计为5278万元。但两级法院却将其价值认定为2000万元属于合理对价。将长岭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两个独立法人的5278万元资产,松原市中院下达了(2022)吉07民终1029号判决书全部判给王和、孙秀珍所有。该事实已有另案,经一、二审、再审三级法院予以认定。韩艳春和吴昕昕故意违反了该另案已生效的事实认定,做出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利益。【一审长岭法院(2019)吉072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松原中院(2020)吉07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吉林省高院(2021)吉民再122号判决书】。
一、法官枉法裁判
(一)违背事实,法律适用错误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法官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把于波与孙丙杰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认定为转让是非法。
2、违反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法律规定”。法官在判决书中,对130公顷水田地2017年当地当时市场的承包价格每公顷6500元不予认定,却认定为4500元/年。法官却拿来2009年当时,于波与孙丙杰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尚未开发成功的水田地价格,与2017年的市场承包价格进行对比,确认为是合理对价;法官偷换了概念,《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标的物是长岭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而不是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的资产;法官对王和、孙秀珍提出的要求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给予其两年的130公顷水田地赔偿金的问题,法官却又认定了“130公顷水田地的市场价格6500元/年。两年的赔偿金169万元”。
(二)认定事实错误
1、判决书中对长岭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过评估的资产价值1420万元不予认定,并给归结为零。
2、将海源粮油贸易公司另外16项现存资产价值900万元不予认定,也给归结为零。
3、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法官认定为“现已被注销”。
(三)法官认定“是善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逻辑性。
法官在判决说理部分,仅凭两份时间前后矛盾的证明和长岭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2005年以前还没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就认定 “可以确定原告王和、孙秀珍是具有善意的判决结果”。
二、领导干预案件
(一)领导干预案件事实之一
2019年11月28日下午1点30分左右,于波到长岭县法院原院长张利明办公室,张利明说你们的这个案件太复杂了,县委陈书记都过问,松原中院也过问,在2019年10月中旬张利明带领王维利、尹万新法官到松原中院汇报,王成彦副院长要求在判决时要“两头靠一头”。
(二)领导干预案件事实之二
2020年3月17日上午,受长岭县现任法院院长陈岩的指派,副院长贾洪彬,审判长王维利,主审法官尹万新一行3人到松原市中院再次汇报本案件,王成彦听了贾洪彬一行3人汇报后,对参会的人员说:这个案子必须要坚持“两头靠一头”进行判决。即:(1)把130公顷水田地判给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王和、孙秀珍就不能给付于波、王敏《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尚欠余款580万元和违约金;(2)把130公顷水田地判给王和、孙秀珍;王和、孙秀珍就给付于波、王敏尚欠余款580万元和违约金;(3)王成彦要求县法院向长岭县公安局报案,认定于波涉嫌经济诈骗,被县公安局予以驳回。
三、人大发函督办案件
于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松原市中院。松原市人大向松原市中院下达了案件督办函,直接干预和影响本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剥夺了法律授予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本人:长岭县马莲海源牧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波
身份证号:222323196005030016
电话:15948872039
2023年2月2日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何从?何喜?何忧?难了!(法律格言)
编后语:我们相信吉林省有关法律部门能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公正案件,还国家一个人民相信的法治国家。本网将根据事态处理的结果,跟踪报道。编辑(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