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江苏省宜兴市章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章先生由于40万债务纠纷,被宜兴市法院超标的查封资产评估价287余万元,并以极低价格160余万强制拍卖,侵吞人剑指一公职人员杨某东。拍卖余款至今不知所踪?整个案件查封、拍卖过程,当事人未得到相关部门任何书面协商、强制拍卖告知,超标查封的背后似另有隐情?
近日,江苏省章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章先生、王女士,实名反映宜兴市公职人员杨某东利用职权、和相关执法部门关系网,采用超标的查封、干扰司法公正、相互勾结、暗箱操作、低价暗拍、流拍手段,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公民合法权益,侵吞占有公民合法财产犯罪事实。
章先生说:2018年自己公司与宜兴市裕利石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宜兴市法院主持调解由我们分期付还宜兴市裕利石业有限公司40万元,如一期违约、支持5万元违约金,本案在2021年9月16日分几次全部履行完毕(包括违约金5万元)。
宜兴市法院调解时,我们将名下合法登记的三处房产和价值近八十万的两辆车报给法院,两辆轿车价值近80万元,足以抵还对方40万元债务,却故意查封两处评估价值287万房产,其实一处房产也足以抵偿对方40万债务,却查封我近300万两处房产,实属违规超标查封公民财产。而且查封、拍卖、房产过户,从头至尾我们毫不知晓,没得到相关部门任何书面通知!
章先生接到法院结案通知书,有人告诉可以直接到房产局办理原被查封两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事务。于2021年11月 16 日将被在法院查封房产的档案资料调出、去江苏省中首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索取相关办理所购两套房初次办证登记资料时,才得知我们名下的两套房产已被法院超标查封,走虚假拍卖、暗拍形式。在未将法院执行拍卖强制执行的裁定书送达一份给我们签收的情况下,超低价被一公职人员杨某东侵吞。
同时了解到身为宜兴市公职人员的杨某东利用管糖区特权,关系网络,未经法院出据调查令等合法委托授权书,私自滥用执法持权强行于2021年8月10日将两套房办证资料取走,骗取房产登记机构达到顺利暗箱操作变更产权,将当时评估价287.04万元两处房产,以160.7424万元超低价将使用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划归所谓买受人其妻彭晓芬名下。
更甚者,时至今日我们未接到法院拍卖两处房款160.7424万元的领款通知,两处评估价值287余万元房产被莫名强制执行拍卖程序过程的任何书面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章先生告诉:知道情况后我们去法院要求调阅查封资产强制执行程序书面文件、及拍卖程序相关资料,当事人签字文书,拍卖的钱款去向,工作人员百般刁难,只给复印几份短信通知时间记录表,也不让调阅。。。。。。! !
章先生说:我们咨询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0万元而查封被执行人市值评估价287万元的两处可以分割独立房产。明显是涉嫌虚假强制执行达到伙同买受人共同获取低价利益的司法腐败中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现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本案用短信息送达,是未经受达人同意。同时《执行裁定书》应依照法释{2004)13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1)受达人在邮件回址上签名盖章或者撩指印的”、木案件自2018年12月14日查封、裁定至2021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过户在彭晓芬名下的全部法律文书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所有法律文书都未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足以证实了送达行为违法且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导致未能送达的因素,本案不具有规定视未送达的因素,纯属相关利益人恣意妄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利用职权的腐败行为,应依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指出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指出:经委托评估确定参考价,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并提起异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评估价为基准,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快速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提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逾期未做说明或者被执行人仍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交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当事人、竞拍人与相关机构、人员恶意串通压低参考价的,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各地法院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系统部署与使用工作,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核实调查,了解案件详情,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铲除腐败问题滋生土壤,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态度,给社会一个公开的回复!还当事人一个明白!大疫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尽量减少企业人员烦恼,营造当地良好和谐营商社会环境!编辑(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