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新的征程上,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始终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必修课、常修课,时常叩问和守护初心,及时修枝剪叶、补钙壮骨,把牢理想信念“总开关”,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立场坚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
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近日,本网不断接到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涛,住所地:银川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综合物资市场8号37室,电话15009684888实名举报。
情 况 说 明
本人是银川昊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本公司因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甘肃二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公司)、任忠于、牛亚强、李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该一审中,主体被告为甘肃二建公司,本公司追加大地公司为诉讼被告,开庭时还没有调取到甘肃二建在大地公司招投标的证据,一审法院不能判定牛亚强等人的行为为甘肃二建的公司行为还是涉嫌诈骗。但在法庭分配举证时间内,事实都未查清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9日草率、武断地做出了错误判决。(即[2017]宁0104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
作为原告,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开庭前依法调取到了甘肃二建在大地化工进行投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发票开具、工程款收取等一整套证据,证明大地化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才改判大地化工负连带责任。(即[2018]宁01民终35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大地公司就本案不服二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19年6月2日认定“二审判决符合本案客观实际,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驳回了大地公司的再审请求(即[2019]宁民492号民事裁定书)。
故大地公司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提起抗诉,于2019年11月14日认定“二审判决符合本案客观实际,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即宁剑民(行)监[2019]6400000007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此后,本案本应尘埃落定,期间也按法定程序执行完毕。但不成想大地公司又于2021年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提起抗诉,检察院在于2019年已处理过本案的情况下,仍予受理,并在明显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4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即宁检民监[2021]6400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及其他法定改判条件下,直接利用职权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2022]宁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该行为系严重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严重侵犯本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和甘肃二建是以公对公身份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本公司提供的钢材已经完全使用于大地化工水泥厂项目工地,已成既定事实。牛亚强携款逃逸所带的款项是收取大地公司支付甘肃二建的工程款,并非转移变卖昊德公司的钢材款。判决昊德公司向牛亚强等个人追讨钢材款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
一审、二审、自治区高院在审理中,判定甘肃二建不承担责任,那牛亚强等人参与大地公司的招标并设立项目部,签订1亿多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用甘肃二建开具的几千万元建筑发票,用甘肃二建的名义收取2千多万的工程款,这些已收录卷宗的事实依据,自治区高院一审法庭视而不见,判决昊德公司向牛亚强等个人追讨钢材款。说明法庭不认为,牛亚强等人这种以个人名义承揽招标工程并施工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违法,牛亚强所携的245万(承兑汇票)宁夏大地支付给甘肃二建工程款项逃逸的事实不违法,宁夏大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况且,银川市公安局也在2015年4月30日做出了银公刑核字{2015}0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审查牛亚强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有这些事实根据的存在,说明自治区高院一审法庭并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并且就大地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二次监督申请: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除审判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不服生效判决并出现第200条第一款第1、3、12、13款之规定的,按照一次申请原则,不得再次申请监督。但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驳回大地公司监督申请后,又于2021年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受理并向高院提起抗诉,显然是滥用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及程序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2019年自治区高院就本案已驳回大地公司再审请求,显然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高院决定不启动再审程序,并且自治区检察院亦于2019年作出过不予提出抗诉决定,大地公司的权利救济途径已穷尽。但其在已无权再提出民事监督申请的情况下,又于2021年(当时案件已执行完毕)突然提起民事监督,完全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腐败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
并且自治区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不充分,其在并无新证据或调查出推翻原审判决的新事实的情况下,利用职权认定二审判决错误,又不给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合理理由和明示适用的法律规定。依此能够证明本案抗诉决定和再审判决明显存在严重漏洞。
于理于法不应当支持大地公司的监督申请及再审请求,理由如下:
一、大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招
投标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招投标、发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牛亚强、李金堂、任重玉恶意串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甘肃二建与大地公司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甘肃二建公章、授权委托书、收据均系伪造,大地公司在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尽注意审查义务,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这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地公司与李金堂、牛亚强、任重玉相互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与本公司损失之间具有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抗诉机关认为,大地循公司在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与本公司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是错误的,因为大地公司不是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而是恶意为之。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治区高院独断地撤销二审判决,并认定维持错误且漏洞百出、实际情况与判决依据的情况自相矛盾的一审判决,显然是徇私枉法。
1.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李金堂、牛亚强、任重玉没有提交甘肃二建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这已经超出审查注意义务范畴,而是相互串通,有意而为之的故意行为。
首先,招投标:
2013年7月28日,2013年8月14日大地公司分别就“水泥项
目钢结构厂房设计、制造与安装工程”、“大地项目输送、廊道等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两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签字确认人为:任重玉李金堂,但二人未向大地公司提交投标的资料和委托手续,还是许可其作为有权签字人签字。
其次,合同签订:
1)2013年6月5日,李金堂签订《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项目土建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DDTJ2013-16#),合同造价100000000 元;签订该合同时,李金堂未提交授权委托书。
2)2013年8月28 日,2013年9月28 日,牛亚强分别签订《宁
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11号用地新建三栋宿舍楼土建施工工程》(合同
编号:DDTJ2013-48#),合同造价 1000 万元;《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
司水泥项目七个单体土建施工工程》(合同编号:DDTJ2013-67#),合
同造价可调价合同。该两份合同签订时间与牛亚强提交甘肃二建授权
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间,属无权代理。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间: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而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3年8月28日和2013年9月28日。
3)2014年1月 25 日,章书宁签订《补充协议》,解除牛亚强签
订的编号:DDTJ2013-48#合同,经结算放弃向大地公司主张 50余万
元工程款的权利,这足以说明大地公司明知与牛亚强、章书宁进行工
程承包的个人行为,否则作为国有企业的甘肃二建未经集体决定,谁
都无权放弃50余万元的财产权益,这是犯罪。
所以,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与授权委托书之间关系上,宁夏
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未尽注意审查义务,而是与李金堂、牛亚强、任重玉相互串通,先签订合同后招投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故意冒用甘肃二建的名义,伪造甘肃二建的公章,达到规避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作为发包人的大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
个人,属违法行为。
2.从工程款的支付上,最能直接、客观反映大地公司在工程招标、
发包、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中与牛亚强、李金堂、任重玉相互串通,
有意而为之,而且明知其就是与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大地
公司没有给甘肃二建支付过一分钱的工程款。
所以,从工程款支付上,大地公司对牛亚强、李金堂、任重玉冒
用、伪造甘肃二建名义和公章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明知的,是导致本公司信赖利益损失的始作俑者。
二、二审法院判令大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
定,大地公司的行为与本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大地公司与甘肃二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
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1款“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属于违法发包。”
本案现以查明,甘肃二建否认其与大地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而且公章系伪造,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金堂、牛亚强、任重
玉冒用甘肃二建的名义与大地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大地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包
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大地公司与李金堂、牛亚强、任重玉先签合同后招投标,属招投标恶意串标行为,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由此取得的利益返还给本公司,因为本公司提供的钢材使用在大地公司建设项目中,直接利益获取者是大地公司,返还范围包括返还财产(钢材款)、赔偿损失(利息)、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公司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与大地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是否违反合同相对性。
本案不是一个简单、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
及责任的承担。本案经一、二、再审确定一个事实,李金堂、牛亚强。
任重玉冒用甘肃二建名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大地公司又未尽审
查注意义务,但最终利益获取方是大地公司,所以本案不是简单的、
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多方民事法律关系。
终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串通地方势力进行改判,恳请有关部门重视并调查,还申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申诉人: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朱海涛
2022、9 。
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安定,是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是维老百姓安定生活的有利武器。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本网将根据案件的申诉进展追踪报道。
(编辑: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