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宁波讯(记者萧业千)本网以《浙江宁波中院:无理由排除协议合法约定 改判的依据逻辑自相矛盾》报道后(详见报道),被多个新闻网站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不服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浙江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泓润公司)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该案已被受理。
案涉股权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股权的二个支付对价,即《收购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当添一公司完成按收购协议第六条的义务时,泓润公司才按每年500万元的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添一公司;当添一公司未能完成第六条的义务时,泓润公司按青泽公司日后利润的40%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股权转让的对价有二个:一个是4000万元,分8年支付;另一个是按青泽公司日后利润的40%支付。当约定条件成就时按第一个对价支付,当约定条件不成就时按第二个对价支付,这样,不论约定条件是否成就均有一个支付的对价。转让方添一公司仅按第一个对价起诉主张股权转让款。
一审向添一公司释明是否作备位之诉(即第一个对价支付条件不成就则主张第二个对价),添一公司放弃备位之诉,一审则仅按添一公司的主张就第一个对价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作审查,经审查第一个对价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并驳回了添一公司的主张。 二审查明第一个对价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却改判泓润公司按第一个对价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审的改判的理由是如不按第一个对价支付,则添一公司将得不到股权转让款,完全忽略了第二个支付对价的存在,也忽略了添一公司放弃作备位之诉的事实。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径行排除合同的有效约定,明显事实不清,无法令人信服,而且,二审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适用了自相矛盾的法律,逻辑混乱导致错判。再审没有纠正二审的错误。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泓润公司民事抗诉申请,当事人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不能让司法正义被抹杀。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