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望奎县因未批先建项目的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施工,造成拖欠农名工巨额工资的报道: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编前语:今年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春节前是农民工工资结算高峰期,要用心用情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绥化市绥棱人邓洪涛等多位农民工向本网反映,望奎县委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完成粮食仓储扩容工作,引进骗子投资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倒卖农民宅基地,打起欺骗利用社会资本的歪主意,导致未批先占项目得以施工,包庇袒护骗子投资商,直接坑害建筑施工企业,并直接导至恶意拖欠农民工巨额血汗钱的后果。现在我们为了还原真相,将来稿全文刊登如下:
我是邓洪涛,2015年绥棱人我邓洪涛向望奎县法院起诉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库区(以下简称“先锋粮库”)返还工程款和借款共计3512985元。望奎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先锋粮库”返还邓洪涛要求款项。“先锋粮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绥化市中级法院, 绥化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先锋粮库”再次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仍维持原判。最终三级法院判决结果有了。终于我邓洪涛可以要求“先锋粮库”返款了,可是,“先锋粮库”却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这一切的造成都是望奎县有关部门不作为导致。难道没有财产可执行就不执行了吗?
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国家级媒体和上级领导:
我们是绥化市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施工建筑单位负责人及农民工代表邓洪涛,我们联名向领导举报望奎政府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制法规,望奎县政府及县粮食局为完成粮食仓储扩容工作,引进骗子投资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倒卖农民宅基地,包庇、袒护骗子投资商,坑害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巨额血汗钱。
我们多次向望奎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上问题,未果,发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政府官员腐败、渎职等现象。现反映如下:
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粮库建设分库区,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工程建设。可是,望奎县政府有关部门不但没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分库区,反面打起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主意,以招商引资为名,在望奎县火箭镇厢白三村八马架屯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设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
二,望奎县粮食局局长李志富和火箭镇政府有关部门及邱洪福书记以权谋私,招来了大骗子。
望奎县粮食局和火箭镇政府有关部门对主体招商审查不严,对投资方王利捷等人现金、买力、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真实身份等情况审查不严,没有真正做到选“好”商,引“好”资。
望奎县粮食局与火箭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操作把火箭镇厢白三村八马架屯的农民整屯进行强行“拆迁”了!他们打着小城镇建设的名义,拿下了八马架屯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10多万平方米的土地。
首先,望奎县粮食局局长李志富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招商引资为名招来了他的好朋友黄喜贵。后经黄喜贵又转手倒卖给所谓的投资商王利捷、赵庆等人。宏博建筑公司邓洪涛一直向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但是,先锋粮库有限公司一直拒付工程款。
截至目前,“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已经拖欠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约为叁佰伍拾万元左右,一直拒付。
该项目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既没到县发改委立项,也没有县自然资源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两年来未拨付给两个建筑施工单位任何款项。实属是县粮食局局长李志富伙同社会人员精心策划了一起空手套白狼的项目,坑害民营建筑企业,拖垮了民营建筑企业。严重破坏招商引资环境。
三,望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
“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该项目从2015年至今一直处于施工状态,望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到位,存在未批先建和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问题,多次向望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反映均未给予答复。
四,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作为。
由于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向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该问题时,发现“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未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导致农民工工资至今无法解决。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至今仍未给予处理结果。
为什么县政府有关部门明知先锋粮库第一分库区手续不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却有法不依,包庇袒护大骗子王利捷,背后的原因竟然是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分库区是望奎县委载记新颜的招商引资项目,导致各个部门投鼠忌器,不敢对王利捷依法采取行动。
我们民营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已多次到绥化市反映,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东北的振兴,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营商环境工作的好坏也是招商引资振兴东北经济的关键!而在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活动中我们政府有关部门又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更是我们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我盼望新闻媒体能发挥媒体的與论监督作用,积极的关注此事,我们百姓也殷切的期待媒体单位关注的结果。
最后我承诺:我实名向您们举报的情况全部真实。若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邓洪涛
身份证号:231226197510060012
电话:15331922777
2024年1月
我们的举报信情况是属实的:2015年绥棱人邓洪涛向望奎县法 院起诉望奎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第一库区(以下简称“先锋粮库”)返还工程款和借款共计3512985元。望奎县法 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先锋粮库”返还邓洪涛要求款项。“先锋粮库”不服一审判决上 诉绥化市中级法 院,绥化市中级法 院维持原判,“先锋粮库”再次上 诉黑龙江省高级法 院,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仍维持原判。最终三级法 院判决结果有了。终于邓洪涛可以要求“先锋粮库”返款了,可是,“先锋粮库”却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这一切的造成都是望奎县有关部门不作为导致。难道没有财产可执行就不执行了吗?
据我们调查:这个欠了多个单位的工程款的“先锋粮库”第一库区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呢?原来,“先锋粮库”即没有望奎县规划局的规划,也没有审批部门的批件,就这样一个天生“缺陷”的工程就匆匆上马了,可想而知他的结果是什么样子!这样的工程一完工,就因拖欠工程款而处在停产状态,国家巨额投资的项目就这样白白的浪费,打了水漂,这才是真正的国家蛀虫,国有资产流失的真正祸首。
众所周知,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并且可供执行财产难寻等诸多因素,“执行难”长期以来都是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
根据《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能抗拒执行。”
通过工商企业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先锋粮库”的股东是望奎县粮食局占股100%,“先锋粮库”的欠款望奎县粮食局是否有义务偿还?经法学专家解释:望奎县粮食局作为“先锋粮库”100%的控股单位,对“先锋粮库”的债权债务具有无可推卸的连带责任。“先锋粮库”作为望奎县粮食局全资投资公司,在这次工程欠账中却能独善其身,让我们不禁大大的画上了一个问号!
“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一个人民相信的企业就应该讲信用,把人民群众的事放在首位。要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谁在这样的形势下仍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
黑龙江望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倡导为人民大众服务,如此违规的项目是怎样完成的,我们怀疑其中有“猫腻”。我们期待你们给农民工一个知情权,给农民工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尽快安排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安抚农民工,防止引起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