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映人:张洪永,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西张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34197111076910.
一、我拥有争议宅基地的来源及在争议土地上建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村(魏县回隆镇西张庄村)因原学校已经迁入村东头,村修建道路急需资金,经村两委征求群众代表意见将村内原学校占地面积为1.935亩(东边南北长35.7米;西边南北长35.1米;北边东西长35.9米;南边东西长37米)以公开拍卖的形式以100500元拍卖给了我,村两委及群众代表于2004年4月29日给我出具了证明。
2009年6月至2010年年底我建造房屋,这一事实有建房人张俊法、筑造房顶人王春保及门窗玻璃安装人张英杰出庭作证证实。我建房近两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
可是,因我建房花费巨大,儿子又要结婚,我向二哥张洪存索要欠款(74万余元),张洪存不仅不给付欠款,还拿出魏集用(2004)第1902003号宅基证,说是我建房屋的一半是他儿子张振波的,因此形成纠纷。
另外,张振波与张洪永因家庭矛盾发生打架后,张振波与张洪永2013年8月14日所签调解协议,证实在争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归张洪永所有;2013年8月14日张振波在魏县看守所亲笔书写的证明,也证实该争议土地归张洪永。
二、政府颁发魏集用(2004)第1902003号宅基证,使用者张振波,该证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注销。
1、从宅基四至来看,西是张振磊(张洪永儿子);南是张洪存,不是事实。争议土地南面根本就没有张洪存的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所填写的家庭成员更是错误百出,本来张振军是哥哥,张振波是弟弟,而该审批表中作为弟弟的张振波却比哥哥年龄还大两岁。
3、根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档案上应当有相关的地界调查、勘测图、四邻签字及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必要的登记信息。(2004)第1902003号宅基证没有张振磊签字。
4、按照《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依据、证明等材料,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一并提交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为张振波的颁证行为,即没有让张振波提供该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也没有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也没有进行认真的地界调查。魏集用(2004)第1902003号宅基证的办理过程违背了此规定,因此办证程序违法。
4、根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更正或者注销登记,并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魏县国土自然资源局不仅不能正确面对自己的工作失误,还百般阻挠申诉人撤证,并以所谓超过诉讼时效来搪塞申诉人。
三、张振波所举证据相互矛盾,且有造假嫌疑,不能证明其主张,不能作为其拥有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据。
张振波的所谓村委会证明,明显是在盖有村委会印章的空白纸上后添上去的内容,且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字,也没有出具证明人签字,是虚假证明。
张振波所称自己通过其父亲给原告钱伙盖的房屋,更是无中生有,胡编乱造,第三人的爷爷已经于2009年3月份去世,原告在2009年6月份开始建房,在近两年的建房过程中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从没有露过面,硬将别人所建房屋称是自已的,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综上所述,张洪永拥有争议宅基地的合法来源并在争议土地上建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魏集用(2004)第1902003号宅基证,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注销。
反映人:张洪永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