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我李赛文养殖场被杏陈镇强制拆除、法院已判决赔偿 杏陈镇拒不执行的实名反映: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 编前语(田洪)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期限强制拆除期限:从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到最终实施强制拆除,一般至少要经过6个月。因为当事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时效,只有等这些法定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特殊情况:在违章建筑完成立案之后,如果需要鉴定与检测、明确处理方案等,拆除时间一般在15至30个工作日之内。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村民李赛文的电话投诉;举报杏陈镇党委政府不作为,对他建设的养殖场在告知几天内,不允许他诉讼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厂房办公室等多处建设,给他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高法判决应该赔偿,杏陈镇拒不执行。我们每日新闻网的工作人员亲自去杏陈镇大嵼村村民李赛文的临时的家了解了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另据举报人讲:镇政府有关领导带领那么大的队伍强拆就是不承认事实,村民们因为镇政府的势利也不敢举证。县政府有关部门偷换概念不督导执行,不作为,导致至今无法赔偿。为了展现事情真实情况,本网将李赛文的实名举报信如实照登如下:
举 报 信:
举报人:李赛文,身份证号:350626197212172014,手 机号码:13860808856,家庭住址: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客林甲 322号。
被举报人 1:林华翔,男,工作单位:东山县杏陈镇人民 政府,职务:党委书记。
被举报人 2:谢栋华,男,工作单位:东山县杏陈镇人民 政府,职务:镇长。
被举报人 3:张裕斌,男,工作单位: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职务:纪委书记。
举报请求:
1.对被举报人滥用职权,破坏生产经营等违纪违法行为请求调查处理。
2.赔偿举报人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为 23178347.38元。
3.要求归返举报人对所拆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 4月 15日,东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东山县废转 小盐田的工作方案》(东政函(2008)10号),大产盐田列 入第一批废转小盐田名单,并于 2008年 12月底完成;2009 年 1月 23 日,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大嵼村委会”)以村口盐田(原春女弟元盐田,面积 757.03 公亩)作为抵押向举报人借款 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2年 1月 22日止;2011年 12月 20 日,大嵼村委会因没有还款能力偿还即将到期的借款与举报 人签订《盐业生产承包合同书》,举报人承包了村口盐田, 以借款本金抵扣承包费。自 2012年 2月起,举报人就在盐 田上投建养殖池饲养鱼、虾 贝等,并建筑了 600平方米左 右的木房和铁皮房用于养殖办公。在杏陈镇第十五届人大三 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各村对低产盐田进行废改和标准化养殖池建设,提高产能和经济效益,由此举报人收到杏陈镇人民政府的嘉奖。
2016年 4月 1日,大嵼村委会因换届欲收回村口盐田,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东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自 2015年 1月 1 日起举报人继续承包大嵼村委会村口盐田。
2022年 2月 25日,举报人收到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违建拆除通知书》(编号 2022002),通知要求举报人于 2022年 3月 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22年 2月 28日,举报人向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通过公证送达方式提交《延 期搬迁(拆除)申请书》[备注:东山县公证处(2022闽东证民内字第 196号)],因举报人饲养的鱼虾贝数量非常多,在短期内无法搬迁及出售,为减少举报人的经济损失,特向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 4个月的搬迁期。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于 2022年 3月 1日向东山县公证处申请对位于东山县杏陈镇大嵼村大产盐场一中队原春女生产单元的现状实物以拍照和录像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备注东山县公证(2022闽东证民内字第 253号)];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举报人递交的延期申请书后,本应回应和酌情考虑到举报人的实际情况,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提交延期申请书没有得到延期反而被提前一天即 2022年 3月 4日上午 9 点左右,被举报人 1和被举报人 2指使被举报人 3带队来强 制拆除举报人的养殖场;被举报人 3身为该镇纪委书记,无 视国法,滥用职权,带 100多人到拆除现场并第一时间把举报人控制起来,强制断水断电;无奈之下,直到 2022年 3 月 5日,举报人才有机会拨打 110报警,报警回执反馈“经查,该警情涉及杏陈镇政府开展的拆除两违工作引发的纠纷,现场无冲突”[备注:东山县公安局杏陈派出所出具报警回执],报警无果;2022年 6月 1日,举报人被拆除的养殖场工程造价经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预算总价为 18971347.38元,鱼虾贝市场价值约 4207000元,共计财产 损失人民币为 23178347.38元。
据本网调查:2009年元月23日,杏陈镇大嵼村委会以盐田作为抵押向李赛文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元月23日至2012年元月22日止,2011年12月20日,大产村委会因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借款与李赛文签订《盐业生产承包合同》,李赛文承包了村口盐田,以借款本金抵扣承包费。自2012年12月起,李赛文就在盐田上投建养殖池,并建筑了600平方米的养殖办公用的木房铁皮房,2016年之后,杏陈镇去虽然下达了厂房等违建通知书,但是,始终没有下达告知拆除执行时间。
大嵼村会与李赛文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盐业生产临时租赁合同书》(详见附件《李赛文证据材料》第4页、第5页),约定"大产村委会将原第一中队的盐田临时租赁给李赛文生产经营,租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大嵼村委会与李赛文再次签订《盐业生产临时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原第一中队盐田757.03公亩临时租给李赛文生产经营,租期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虽然在李赛文租用这块土地时建设了厂房和办公室,都是因为生产需要,当地政府并没有制止,也就是暗许了。其次,市政府提前知道这盐田要建设国家工程,为了不让李赛文得到更多的补偿,只通知一个星期,就匆忙进行强拆。2024年2月25日杏陈镇为什么又出据了撤回拆除通知书,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安定,是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是维老百姓安定生活的有利武器。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希望东山县党委、政府从为人民办实事的角度出发,解决好杏陈镇大嵼村李赛文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 1、和被举报人 2和被举报人 3身为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身为杏陈镇人民父母官,无视党纪国 法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的养殖场进行非法拆 除,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和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也给举报人造成巨额财产的损失,望领导能够重视并依法立案调查,给举报人一个公平正义的说法为盼。
举报人:李赛文 2024年 10月 18日
编后语:本网工作人员已将群众反映的材料递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好多天了,但一直没有回应。我们真切的希望,当地有关镇政府部门领导,从为人民办实事的角度出发,解决好杏陈镇大嵼村李赛文的问题,把老百姓反映这个事当做一个大事来做,认真的解决老百姓造成巨额财产的损失的实际问题,给举报人一个公平正义的说法。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
中院判决书具体见全文,这是头和尾 另外,福建最高法已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