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潭法院认定陈小琼、林莲娇共同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侦察被平潭县公安以“部分虚假,不构成虚假诉讼”违法撤案始末的报道: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mth01 编前语:(TH):这是一个典型案例,需要铲除公权滥用腐败的土壤,还一片净土。惩恶扬善,严惩公权滥用者,正是反腐倡廉所需要的,也是社会和民族所需要的!
自信、自强、自立,是立身之本;忠诚、廉洁、勤奋,是做人之道,这是警官的格言。
我的情况说明:
我叫陈锦云,以下是我反映的真实事情:在2015年9月11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通过(2015)岚字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小琼和薛理勇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本金90万及相应利息。
2016年1月19日,陈锦云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小琼夫妇的不动产,平潭法院于16年3月15日做出执行裁定。林莲娇(陈小琼的亲阿姨)在得知执行裁定后,在16年3月17日至法院立案,16年9月6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宗发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在(2016)闽0128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判决陈小琼向林莲娇偿还本金188万以及相应利息。林莲娇于16年10月24日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锦云于16年12月12日向平潭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平潭法院于17年4月18日做出(2016)闽0128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924600元系虚构借款,并撤销2016)民事判决。林莲娇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7年9月21日做出(2017)闽01民终2946号民事裁定,认为陈锦云无权对(2016)闽0128民初689号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驳回陈锦云的起诉。于是,陈锦云向平潭县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于18年4月24日受理,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过法院审委会决定,于19年3月12日做出(2019)闽0128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于21年5月12日做出(2020)闽0128民再9号,撤销(2016)闽0128民初689号的判决,并认定陈小琼,林莲娇虚假诉讼的事实成立。该案一审判决后,又进行二审,再审程序,福州市中院于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闽01民再85号,福建省高院做出再审民事裁定,均在法律文书中确认林莲娇和陈小琼虚构债权提起诉讼的事实。于是平潭法院于2022年1月移送至平潭公安办理。
2022年1月至23年4月28日,我方经常与平潭办案民警林建秀沟通,林建秀也认同对方虚构债权的事实,一直到4月28日才告知对方虚假诉讼不成立。得知这个结果,我们于23年5月10日平潭公安局长信访日去信访,并于当天打12389,没有打通,然后到大厅去,12389的人下来,把我们的信访材料拿上去。2023年8月16日福建公安厅的12389转到平潭公安局,然后10月8日再打电话给平潭12389,平潭公安局说5月10日和8月16日的都没有记录。后面12月13日打过去,并要求所有回复要通过EMS寄正规文件过来,至今都没有下文。(其中8月16日,10月8日,12月13日都有电话录音)。
2023年5月5日通过福建省省长信箱反映林建秀枉法问题,公安局给出一个文件说: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不予受理。我当初也问了省信访办,信访办的意思说公安局正在受理。然后7月25日超过60天,我又要求书面回复,还是用同样的告知附件回复,10月7日我再次询问该告知的真实意思,还是用该文件回复。12月14日再次询问信访何时会出结果,然后用公安局的告知文件作为附件,平潭公安局12月18日回复说相同事项已有回复意见。底下是福建省省长信箱答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告知。
法院认定陈小琼、林莲娇共同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侦察被平潭县公安以“部分虚假,不构成虚假诉讼”违法撤案始末
一、平潭县人民法院被林莲娇、陈小琼欺骗作出生效判决的事实及原因。
投稿人与陈小琼及其配偶原是朋友关系,双方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投稿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陈小琼等人便作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被法院依法强制处置变卖财产。但是,陈小琼等人为保全被执行的财产,便利用与林莲娇的姨甥关系,与林莲娇合谋以虚构现金借贷、集中补开借条等方式制造虚假债权,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达成林莲娇以判决债权,不法参与“陈小琼被执行案件分配”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林莲娇、陈小琼二人共同完成了上述行为,平潭县人民法院在其二人伪造的证据及虚构事实的基础上,受骗后作出(2016)闽0128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确认的所谓债权,绝大部分都被法院重审后否定,被确认为虚假债权。(2016)闽0128民初689号案生效后,林莲娇便据此判决申请参与了陈小琼案件的执行分配,要求按虚构债权参与陈小琼被执行财产的分配。此为本案虚假诉讼事实发生的始末。
二、投稿人维权后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新审理该案认定虚假诉讼。
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事实产生后,投稿人在向法院了解情况后,调取了相应证据材料,便向平潭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平潭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2016)闽0128民初689号判决认定事实确实有误,即作出“岚检民(行)监[2018]35012800002号”《检察建议》,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抗诉。之后,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重审该案,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审委会讨论,依法作出(2020)闽0128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6)闽0128民初689号判决,并认定林莲娇、陈小琼诉请的绝大部分债权是虚构债权,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的事实成立。该案一审判决后,又进行二审、再审程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民再85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均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认定林莲娇、陈小琼虚构债权提起诉讼的事实,因此平潭县人民法院将林莲娇、陈小琼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移送平潭公安立案侦察处理。投稿人认为,林莲娇、陈小琼共同伪造证据、虚构借贷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8民初689号生效判决,其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同时,省市县三级法院分别审查该案后都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在法院系统内对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形成统一的认定。也因此,平潭县法院认定林莲娇、陈小琼虚构债权提起虚假诉讼,并决定移送公安处理是正确无误的。
三、投稿人积极配合平潭县公安侦办该案,但侦办人员林建秀包庇林莲娇、陈小琼,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该案在侦察阶段被撤案。
投稿人作为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案的直接受害人,深受其二人合谋虚假诉讼行为的侵害,为此投稿人主动联系侦办人员林建秀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但是在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办人员林建秀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投稿人多次向侦办人员林建秀主动提供证据、线索,然而侦办人员林建秀在与投稿人交流的过程中,对投稿人采取拖延、虚构事实的方式,敷衍投稿人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合理请求,拒绝听取投稿人的建议。林建秀还主动为两犯罪嫌疑人辩护,向投稿人故意曲解所谓“部分虚假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不仅如此,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是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林建秀没有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检查院申请逮捕林莲娇、陈小琼,没有对其二人采取羁押措施,直接协助帮助林莲娇、陈小琼逃脱刑事责任。最后,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案在被法院移送公安侦察立案一年后(2022年1月平潭法院移送至平潭公安,2023年4月做撤案处理),在林建秀操作之下,被蓄意制造被成无虚假诉讼、无事实依据的假象,公安最终撤销立案处理。
四、部分虚构债权也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林建秀等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应当被追责。
林莲娇、陈小琼虚构债权的事实,在法院审理阶段已被查明,是在诸多证据支持下形成的结论。并且,林建秀在与投稿人沟通的过程中,也认同林莲娇、陈小琼在(2016)闽0128民初689号虚构债权的事实。投稿人认为,林建秀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犯罪,严格适用法律侦办该案,而不是想方设法为为林莲娇、陈小琼逃避罪责。
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投稿人认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的规定,林莲娇、陈小琼为达不法参与执行分配目的,虚构债权的事实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二人客观上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法院、公安人员共同确定,金额也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且林莲娇、陈小琼二人更是在(2020)闽0128民再9号、(2016)闽0128民撤2号、(2021)闽01民终2946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诉请债权全部真实,其二人主观上明显具有相互串通共谋的表现。因此,林莲娇、陈小琼无论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认知上均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林建秀拖延侦办该案,主动为两犯罪嫌疑人辩护,其渎职徇私枉法的外在表现十分明显,林建秀也应当承担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投稿人将林莲娇、陈小琼虚假诉讼,林建秀渎职徇私枉法侦办该案的情况悉数在本文中阐明。投稿人恳请社会正义人士关注此案,维护法治公正,谢谢。
投稿人:陈锦云
2024年3月
附:
1、岚检民(行)监[2018]35012800002号”检察建议
2、(2020)闽0128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
3、(2016)闽0128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
4、(2021)闽01民终2946号《民事判决书》,以上4份文件用于证明平潭县检察院抗诉,省市县法院认定林莲娇、陈小琼虚构债权。
5、林建秀与投稿人电话录音光盘,用于证明林建秀向投稿人承认林莲娇、陈小琼在(2016)闽0128民初689号虚构了部分债权,主动为两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
(这些网上可查,不一一例举)
编后语:讲公正执法严明规矩,树实事求是工作作风。我们希望平潭县有关部门对此事公正执法,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不作为慢作为、“任性甩锅”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最新进展,也将进一步跟踪核实报道. 编辑:田洪 审核:同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