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讯 10月15日,河北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09时00分起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杨立国等二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21日上午,二十位涉案人的家属来到法院门口,希望能看到近两年没有见到的亲人。法院门口戒备森严,多名警务人员拉起人墙,交通临时管制,确保被告人的转运车辆安全,家属在法院指定的区域高喊“公平、公正”的口号,希望法院审判以法律为准绳审明事实、辨明真相。
(被告人家属在审判庭前展示开庭公告)
因河北企业家杨立国涉黑案影响大,涉案人多,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开庭当日,吸引了数家媒体申请旁听审判,但都被法院方拒绝。涉案人家属在法院门口手举开庭公告表达不解,他们认为既然法院公告上白纸黑字写明公开审理,就应该允许家属旁听,允许关注案件的社会公众旁听,让家属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犯罪情况,协助相关单位让涉案人好好改造,痛改前非。
当日,部分被告人家属邀请现场媒体实地调查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场地“石鑫宾馆”,媒体在现场发现所谓宾馆没有任何宾馆标志,门口紧闭,门墙安装多个摄像头,门口咨询入住宾馆事宜时,被保安人员拒绝进入,透过安全门挡媒体发现,该宾馆与正常宾馆非常不同,除了几台车辆外,没有任何人走动,仿佛空无一人。被告人家属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门口哭诉表示,家属表示“石鑫宾馆”就是办案机关秘密之地。自己的亲人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把他们羁押在这里,禁止律师会见。家属表示杨立国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办案人员对杨立国配戴手铐持续四十多天。该案被告人李志强的家属高立华和张鹏的家属陈凤现场称:李志强、张朋因寻衅滋事罪被相关执法部门监视居住在这里,在此期间遭遇殴打、变相肉刑、精神控制、威胁等刑讯逼供措施。办案人员曾对李志强进行脚踢、罚站等。在2022年11月至12月中旬之间,李志强被要求24小时戴手铐,被要求从早上6点到12点除吃午饭外都要罚站且中途不得休息睡觉,不给李志强枕头只给一床薄被强行让其睡在地上。同时还将李志强监禁在全封闭无窗户的房间内,一日三餐只有一个很小的窝头和咸菜,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威胁,还强迫李志强聆听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惨叫声。
(部分被告人家属在“石鑫宾馆”前讲述)
据了解,该案家属多次实名举报办案机关对涉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管辖权异议等问题,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鹿泉区法院先后在8月16-21日、9月18-21日、10月17-18日组织三次庭前会议,体现了鹿泉区法院对本案的重视和案件的复杂性,在21日公开审理此案时,竟然出现了中午12时左右押送被告人的车辆驶出法院侧门后又折返回法院的奇怪一幕,最后在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车辆才正式驶出法院,押解被告人返回看守所。
(被告人被押解返回看守所)
被告人家属表示他们委托的律师多次要求办案机关提供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录音录像,办案机关都拒绝提供,置之不理。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当庭表示在“石鑫宾馆”指居期间受到办案机刑讯逼供、引诱招供等取证行为。针对本案,执业律师戈伊娜女士指出,若家属反映的情况属实,本案中存在两个疑问,一个是办案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程序错误,一个是办案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戈伊娜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程序上,本案中的鹿泉区相关执法部门对该案管辖权存在争议。根据指定管辖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在侦查阶段,杨立国涉黑案并非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以及石家庄市公安局指定鹿泉区分局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中“孙久利等人实施系列犯罪”案件的范畴,所以杨立国涉黑案不应当适用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具有审判管辖权是审查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鹿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先受案后办理管辖权依据,在庭前会议中以“内部文件”名义,拒绝出示指定管辖文书的行为,并不符合程序规定。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审判管辖权是庭前审查的第一项内容,若不属于本院审理,应当将全案退回至检察机关。本案中,鹿泉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管辖权依据后未退回检察院而“上请管辖”,存在程序失误。
刑事诉讼管辖一般规则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杨立国涉黑案中,鹿泉区并非被告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因此鹿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一般管辖规则上存在争议。
除了办案人员在程序上的做法存疑,戈伊娜律师还指出,根据家属的反映且事实确实真实存在的话,办案人员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若被告人家属情况反映属实,相关办案人员作为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客观上对张朋、李志强、杨国立实施了殴打、变相肉刑、精神控制、威胁等刑讯逼供措施,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刑讯逼供罪。
编辑: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