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登封市东华镇的刘小军承包了登封市宣化镇蔡沟村老鸦岭320亩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刘小军承包该地块主要用于林业生产,落实看护防火措施,荒山造林及林木采伐更新,也可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取得承包权后,刘小军没有获取采矿许可证,直接在承包的林地山上非法采挖青石,破坏矿产资源。同年2月,刘小军在非法采挖过程中,被登封国土资源局现场发现,被责令停止采挖,2018年10月,登封市国土部门对其处以253932.5元的行政罚款后便没了下文。监管部门被质疑涉嫌以罚代管。
据了解,刘小军从2018年1月取得宣化镇蔡沟村老鸦岭林地承包权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经权威部门测量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近20万元。而登封国土局和登封法院却只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没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当地居民甚至指出,国土部门对刘小军的处罚过于“温柔”,甚至是帮助他逃避了法徤责任。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我们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在全国治理生态环境的背景下,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是否对矿山资源的开采做到了依法整治和监管,确实值得深思。
编辑: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