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上对他人发表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在网络游戏构建的虚拟世界中针对他人“前台匿名”的虚拟账号进行辱骂,是否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则存有一定争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白某某与林某某、某游戏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最终判定辱骂白某某网络游戏账号的林某某构成侵权。
案情:因与游戏玩家发生矛盾 发帖侮辱被起诉
原告白某某为被告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的用户。白某某在玩该游戏时与游戏的另一玩家被告林某某发生矛盾,林某某在游戏中的私聊界面向白某某的账号发送骚扰信息,并且在个人游戏账号主页、白某某及其他玩家在游戏内所发布帖子的评论区发表带有对白某某账号的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
白某某曾为此向某游戏公司投诉举报,后将林某某、某游戏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登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某游戏公司就其在被告林某某侮辱、诽谤事件中的不作为行为表现向原告白某某口头赔礼道歉。
被告林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某的不良言论指向特定对象原告。被告林某某的侮辱、诽谤言论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原告白某某的真实姓名等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但林某某将侮辱、诽谤言论发布在原告游戏账号内的动态评论区,以及与原告游戏账号有关联的其他动态评论区,具有明显地指向原告游戏账号的意图。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某所发布的针对被告游戏账号的言论、使用的被告游戏账号头像照片,可以同现实中的白某某相关联,具有特定指向性。
另外,本案中,被告林某某所发表的针对原告的言论,既有对事实的凭空捏造,从评价内容、观点修辞、行为定性程度看,又有一系列侮辱性、贬损性的意见表达,具有明显的贬低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意图,足以使游戏内的其他用户对原告产生负面印象。因此,被告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被告某游戏公司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后,被告某游戏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不良言论,已经尽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在涉案游戏账号内的动态评论区向原告白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白某某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虚拟世界中发表言论不能贬低侮辱他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我国对网络采取实名制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用户开展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因此,即使部分“前台匿名”网络账号不具有真实身份指向信息,仍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相关联。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社交关系常常会在现实世界中映射、延伸,例如线上至线下组成游戏玩家社群、线下至线上好友共玩同一款游戏、在虚拟游戏中发布真实的个人信息等。在上述过程中,虚拟世界的“玩家”与现实世界的“个人”便建立起了关联。因此,在虚拟世界中发表言论同样应当注意诚信、谨慎,不能造谣诽谤,也不能贬低侮辱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严格履行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关于用户账号信息、跟帖评论服务等相关监管要求,以更高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