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北京讯(记者萧叶青)一项完全创新发明的“一种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方法和平台”(以下简称:
《一键求救平台》)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CN201710693705.X,公开日为2018年4月13日),却被混同于“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及智能一键通呼(急)救机”(以下简称:《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申请号为CN1845563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于2023年6月26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拿赫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752号)。
据巴拿赫公司发明人庞素琳教授(暨南大学)介绍:
《一键求救平台》是一个纯软件系统,而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是一个硬件系统。两个系统采用的技术架构是完全不同的,实现功能的技术能力以及设计的功能模块也完全不同。
从技术方案来说,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于2005年4月6日申请,2006年10月11日公开。那个时期的手机都是“老年机”了,没有移动智能网络。而且,过去那种“老年机”款的手机只能用于打电话、发短信和语音留言,不能上网的,采用的都是通信技术。而且《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的权利要求1就公开:“一种“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其特征在于当人们遇紧急情况需要向急救单位(如120 或110、119等)呼救时, 将原来的三位数(多位数)电话号码要在电话机或手机的三个(多个)键上设置,使用时用户需要按三次键才能接通急救单位, 变为现在的将三位数(多位数) 电话号码在经改造的智能电话机或手机的一个键上(特称 “ 呼救键”)设置.”所以很显然,对比文件整个都采用的是通信技术和硬件技术。
而《一键求救平台》的权利要求1公开“一种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方法和平台”和该申请的权利要求3继续公开“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紧急求救按扭,直接点击紧急求救按钮即可将求救者的求救信息发送到关联人的应用平台和移动短信平台上;或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信息求救按钮;或者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电话求救按钮;或者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语音求救按钮;或者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视频求救按钮等方式”这很显然,本申请研发的是一个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软件平台。而且本申请的摘要附图(图1)又公开了“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APP平台”,所以本申请研发的是一个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APP软件平台。这很显然采用的是纯软件技术、APP技术和当前主流的移动智能技术。
《一键求救平台》是一个由庞素琳教授独立发明与设计,由巴拿赫公司技术团队研发的一款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APP软件平台,整个工作过程全部写软件代码,把软件系统安装到智能手机里,利用软件代码来运行系统。这个过程全部不需要任何电线来装置,也全部不需要将手机进行改装。所以,从工作原理、制作过程和工艺来说,与对比文件完全不相同。这充分说明,《一键求救平台》完全采用新的技术方法来研发了《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APP平台》,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与技术发明进步。
以下是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研发一键求救APP平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信息如下:
(1) 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与大数据分析APP平台V1.0(安卓版),2017年6月(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7SR272209)(排名第一)
(2) 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APP平台(苹果版)V1.0 2019年5月(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9SR0474842)(排名第一)
(3) 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拨打”微信公众号平台V1.0 2019年5月(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9SR0433660)(排名第一)
(4) 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一键求救APP平台[简称:一键求救APP平台(安卓版)] V2.0. 2022年6月21日(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22SR0799351)
此外,发明人庞素琳教授还把该项发明的创新成果写成学术论文,于2020年在国际顶级期刊Computer Communications上发表。论文发表信息如下:
Sulin Pang(庞素琳). IOT platform of One-Key for Help APP and environment portfolio risk identific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MIT. Computer Communications, 2020, 160(7): 596-606. https://doi.org/10.1016/j.comcom.2020.06.023 (SCI,IF=6/Q1)
《一键求救平台》的权利要求2公开的“所述一键求救按钮包括多个,每个一键求救按钮与一个或者多个关联人进行关联。”即知,本申请的《一键求救平台》的一键求救按钮包括多个(实际上有12个按扭),每个一键求救按钮都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关联人进行关联。而对比文件的一个“呼救键"(如120呼救键),只能跟一个呼救单位发生对应关系。《一键求救平台》的一键求救按钮既可以与一个关联人进行关联,也可以与多个关联人进行关联。技术难度也更多大,《一键求救平台》技术创新性非常明显,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一个‘呼救键’(如120呼救键),只跟一个呼救单位发生对应关系, 呼救单位由呼救键上的代码来标示(相当于‘每个一键求救按钮与一个关联人进行关联’)是完全错误的!
专利发明对比的是技术创新与专利创造性。而被诉决定却用与专利创造性完全无关也与技术方案创新完全无关的国家外设机构的设置来对比,这是极不恰当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认为“如上所述的急救单位,包括国内和国外的,包括现有的和日后新成立的急救单位。如我国的120 代表医疗急救中心, 119 代表火警, 1 22 代表交通事故(相当于“所述关联人隶属于包括一个或多个关联人的关联群组,关联群组包括政府救援部门”)。”这个对比无效!
《一键求救平台》与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是两个分别具有软、硬件技术差异和完全不同的产品。《一键求救平台》采用的是APP技术,设计的是软件“按扭”,即“110”、“120”、“119”、“122”全都是软件“按扭。而对比文件改装的是“110”、“120”、“119”、“122”全都是硬件“按扭。对比文件的硬件按键“110”、“120”、“119”、“122”全都与手机内部的电路板相连才能工作。对比文件的“110”、“120”、“119”、“122”的这些硬件按键还可以一个个从手机上拆出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所安装在的“老年机”手机的内部电路图上设置有这4个按键,这4个按键(如果只做一个如110的功能按键,则就只有一个按键“110”)。而《一键求救平台》的软件按扭“110”、“120”、“119”、“122”都是用代码写出来的,这4个软件按扭与智能手机内部的线路图和硬件装置都没有任何关系。《一键求救平台》与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本来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本不应该具有对比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不同呼救地点, 可将《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 分为二个子系统,分别为:“智能一键通呼救子系统I”和“智能一键通呼救子系统II"。“智能一键通呼救子系统I'由“准地址呼救信息”和“准地址呼救键” 组成;“智能一键通呼救子系统II”由“寻地址呼救信息”和“寻地址呼救键”组成。“准地址呼救键"”是将“准地址呼救信息” 发送给与其相对应的急救单位的呼救机或手机或“智能电话机”等通信设备上的一个按键。“寻地址呼救键”其特征是将“寻地址呼救信息” 发送给与其相对应的急救单位的呼救机或手机或“智能电话机”等通信设备上的一个按键(相当于“所述一键求救按钮包括多个)”是完全错误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准地址呼救信息指与用户事发地点相一致的地址等信息。用于单位的是‘单位信息’:用于个人的是‘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家属信息’和‘用户个人健康信息’。用于当用户事发地点处在‘准地址呼救信息‘时,即可按‘准地址呼救键’给急救单位发送信息,提供急救单位收到上述准确而详细的事发地址等信息时,即使在毋需再询问的情况下,也可有的放矢地赶往事发地点进行抢救。因为‘准地址呼救信息’,已经将用户事发地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电话或个人手机以及是 119 火警还是 120 急救中心, 还是 110 报警信息,均已同时同步发送到急救单位了(相当于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紧急求救按扭,直接点击紧急求救按钮即可将求救者的求救信息发送到关联人;当所述求救按钮为紧急求救按扭时,所述求救信息包括预设的求救者个人信息和求救者实时地理位置信息)”是完全错误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用户尚处在具通话能力的情况下,先按“寻地址键",马上与急救单位通话,告知事发地址,予以补救(相当于:所述一键求救按钮为电话求救按钮,通过对电话求救按钮的一键操作建立与电话求救按钮对应的关联人的电话联系并通过电话对话发送求救信息给关联人。)”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 本申请《一键求救平台》与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在“打电话”和“发求救信息”这两个功能在操作动作上的区别是:对比文件的“发求救信息”和“打电话”是在前后需要做两个不同的操作动作来完成的。但在生命万分危急的时候,对比文件的用户都来不及做两个不同的操作动作了。可本申请不一样,本申请的“打电话”和“发求救信息”是在同一个时间同时完全这两个不同的动作。所以,本申请的救援效率更高,技术实现方案更先进。
此外,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的权利要求14公开“一种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的实施方法,其特征是可安装在现有的手机或经改造的智 能电话机等通信设备上或制作专用的智能一键通呼救机。”由此知,《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是一款专用手机,因此必须经过生产制造商在工厂里生产出来并投入市场后才能使用,这肯定就有生产的成本价格,用户需要额外花钱才能买到。在用户买到以后,每天就必须携带2部手机:一部是日常用于生活与工作联络的联通、电信或移动等的普通手机,一部就是这款用于求救的“老年机”改装的《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这样才能保证既可以打电话进行日常各种联络(使用普通手机),又可以发出求救(使用这款《智能一键通呼救系统》专用手机)。但使用本申请《一键求救平台》来求救的用户,每天只需要携带自己日常使用的这部普通手机,在手机里安装《一键求救平台》APP软件系统就可以了,也不需要额外花钱买。由此进一步得知,本申请《一键求救平台》与对比文件《智能一键通呼 救系统》是两款拥有完全不同求救模式、求救方式和消费偏好的包括软、硬件技术也完全不同的求救产品。
线上开庭疑点与一审法院法官编造辩词
据庭审视频显示,2023年6月16日上午9:00-10:15,案号为“(2021)京73行初15942号”的专利行政纠纷一审在线上开庭。原告对开庭过程存在及发现的疑点质疑如下:
2023年6月16日上午一审在线上开庭(大约进行了1小时15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视频庭审电脑屏幕上一直显示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柴瑾”(女);但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却是一位男士(不是柴瑾,最后才知道是谭颖),而且在整个庭审过程始终低着头,在电脑视频里从头到尾只看见他的脑顶部位,从眼睛在下都看不见。审判长朱蕾也在开庭过程要求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谭颖要抬头让大家都看到,可是谭颖要么不理睬,要么动一动头,但还是没把头抬起来。
在庭审中完全没有辩述,仅在最后庭审结束的时候仍说一句“维持原判”。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在2023年6月26日的行政判决书中居然写道:“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巴拿赫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审判长朱蕾居然敢编庭审笔录,公然造假,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一键求救平台》的发明人庞素琳教授就是软件设计师,在暨南大学曾12年专上计算机课程的老师,现还在上计算机的课。庞教授早已成立很强的计算机软件研发团队。这款APP软件早已于2017年8月份研发并获得软件著作权,目前已有几万学生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