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 黑龙江讯】(赵同川 孙丹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网络安全意识,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佳木斯市公安局的总体部署,富锦市公安局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聚焦解决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突出问题,有效打击整治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持续组织开展“百日打谣”专项行动系列宣传活动。
宣传中,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零距离向辖区群众讲解“百日打谣、网络安全、电信诈骗等方面的重要性,教育引导辖区群众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依法治网、依法上网的良好网络环境,积极引导辖区群众正确、安全使用网络,做文明上网的公民。
此次行动,富锦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4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1300余份,现场答疑解惑6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侦辨谣言防范意识,形成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富锦市公安局以“百日打摇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纵深推进网络谣言综合治理,构建打谣治理机制,加大谣言打击力度,加强与网信等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更好维护辖区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使辖区群众上网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用网、文明上网。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摄影:赵同川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