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8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问题”,细化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问题,推动较高层级法院通过提级审理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诉源治理、防止外部干预的功能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六类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
《指导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最高法受理的民事、行政再审申请,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由最高审判机关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确须纠正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法提审。
《指导意见》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程序,配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指导意见》要求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加大监督管理和条线指导力度,配套完善激励考核和成果转化机制,把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对下指导效果、诉源治理成效、社会各界反映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确保改革举措在各级人民法院落地见效。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