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
每日新闻网讯(费小将)连日来,台商陈玉山向中国法治新媒体实名举报,称其任职的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置业”)遭遇两起不公判决,最终导致他梦碎淮南的痛苦经历。
台商陈玉山缘起他与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公司、高巍、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孔令发、孔令全、 杨洪康等借款、股权纠纷一案风波,让他陷入绝望的漫长举报路。那么,究竟是谁在制造矛盾,又是谁在容忍犯罪,知法犯法,有案不立,包屁罪犯,带头无法,作出虚假债权判决,导致台商陈玉山状告无门,有冤屈却得不到公平解决,请看陈玉山梦想破灭的根源?
从台商陈玉山提供的证据线索,大家不难发现检法的违法判决;公安的违法偏袒他人两次公章不立案;组织社会闲杂人员攻打强占公司两次不立案;纵容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一个多亿;100多套房子,立案不查;难道这就是公权力的特权吗?
祸起萧墙
陈玉山在举报中称,他是淮南市天沃置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中华民族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他遭遇的悲剧与几个关键“人物”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就是孔令发,原天沃公司未出资股东、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象集团”)100%股东。孔令全,原天沃置业总经理、淮南市鑫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象集团债权人)股东及总经理。高巍,淮南市鑫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象集团债权人)股东及董事长。杨洪康,淮南市天沃置业股东、债权人。杭州康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为几个关键“人物”布下的天罗地网,导致案件背景变得如此复杂,早在2010年的时候,淮南市政府在香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淮南台湾风 情商贸文化城·山南壹号”项目,2012年他出资8000余万元成立天沃置业,孔令发以出资参股天沃置业成为联合股东(章程中陈玉山股权由孔令发代持)。后孔令发在未到资情况下将所持有股权转让给了孔令全抵债(孔令全为孔令发的债权人)。同时由孔令全出任天沃公司总经理,天沃公司经营管理及公章、财务章由孔令全掌控。因天象集团、孔令发、孔令全向高巍借款,高巍、天象集团、孔令发、孔令全主张有12笔借款由天沃置业承担。而且天沃置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进行股权变更和融资,最终引发股权归属争议。
矛盾纠纷
陈玉山说,在2011至2014年,因借款合同矛盾纠纷,天象集团、孔令发、孔令全向高巍借款等一系列借条及《保证借款合同》。在2018年,高巍与孔令全签订《入股合同书》《入股协议书》,并将对孔令全个人债权和收益将“债转股”进行了转换。2021年5月,签订《债务转移合同》《还款合同》,同时在2021年7月签订《解除<还款合同> 协议书》。
在2022年3月,高巍解除了公证申请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撤销,公证处作出《撤销公证书决定书》,同年12月高巍与天象集团、孔令发、孔令全形成新《对账单》。 2023年,高巍因借款未得偿还,将天象公司、孔令发、孔令全、天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对簿公堂
双方对簿公堂后,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中院作出(2023)皖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判决“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孔令发、孔令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巍借款本金8598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154130136元;2022年6月1日后的利息,以8598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由于高巍、天象集团、孔令全、孔令发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作出(2024)皖民终24号判决,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中院作出(2023)皖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由天沃置业承担责任。
由于天沃置业不服二审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因案件涉及多方,且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纠纷,重点围绕“天沃置业”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争议点有债务转移的有效性、天沃置业是否为借款使用人和受益人、股权争议与借款债务的关联性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股权争议
因孔令全和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洪康、杭州康恒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康维投资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在2023年4月17日,孔令全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天沃置业90%股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公司在融资中的股权变更实际为股权让与担保,其为公司实际股东和控制人,杨洪康等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2024年1月23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403民初572号判决,确认孔令全享有天沃置业90%股权,驳回孔令全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天沃置业股权变更存在股权让和担保,孔令全享有股权。
因天沃置业不服一审判决,逐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孔令全其他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一审认定孔令全股权取得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超审理范围认定股权出让为借款担保等原因。
由于杨洪康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孔令全其他诉讼请求,并发回重审。理由一审认定孔令全拥有股权事实不清,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股权让与担保错误,担保人孔令全不应在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主张股东资格的请求。
2024年5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4民终75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沃置业、杨洪康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
纠纷案围绕孔令全是否为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权份额认定问题,因为孔令全股权原始取得证据和事实认定、案涉股权变更的判定、相关协议对股权归属认定的影响。
重复变更
在2011年9月14日,天沃置业由孔令发、孔令全发起设立,当时孔令发持股90%、孔令全持股10%。此后公司股权经多次发生变更,牵涉乐卫平、陶贺勇、葛基芳、丁玲、高巍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礼惠长隆投资合伙企业。在2011年至2014年的时候,天象公司、孔令发、孔令全多次向高巍借款高达9099万元,但部分借款存在预先扣除利息,实际转款金额和借条金额不符合规定。借款的出借人虽部分借条载明为赵某,但赵某确认实际资金为高巍所有,她只是一个经办人。款项已转入孔令喜名下账户,天象公司称孔令喜收到借款后将款项全部转入天象公司和关联公司名下。
在2016年4月19日,天沃置业召开股东会,变更股权结构为陶贺勇持股40%、葛基芳持股30%、孔令发持股10%、丁玲持股10%、孔令全持股10%,陶贺勇、葛基芳所持股权为孔令发代持,丁玲所持股权为陈勇安代持的情况。
早在2017年6月,天沃置业向北京尚融公司融资,分别以“股权+债权”方式借款1.5亿元,将90%股权作价4500万元转让给礼惠合伙企业作为担保,双方签订有协议,在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后,公司股东变为礼惠合伙企业持股90%、丁玲持股10%。在2018年4月3日,安徽大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天沃置业两块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75375.93万元。同年6月,天沃置业无法偿还礼惠合伙企业借款,礼惠合伙企业将天沃置业90%股权以4500万元转让给杨洪康,丁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10%中的9%以450万元转让给杨洪康,杨支付款项后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天沃置业股东变为杨洪康持股99%、丁玲持股1%。在8月30日,孔令发和陈玉山、孔令全签订股份退出协议,孔令发将持有的天沃置业70%股份转让给孔令全。同年11月10 日,孔令全和高巍签订《入股合同书》,定孔令全将天沃置业股权35%转让给了高巍,以此冲抵债务本息,因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融资公司,需要股权转回后再办理转让手续,合同约定若无法实现,双方仍按原借款协议处理。同年11月20日,孔令全、陈玉山和高巍签订《入股协议书》,再次明确股权转让和权利义务,涉及公司股权变化与未来股权登记事宜。
2020年4月的时候,杨洪康和孔令全、陈玉山签订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股权转让决条件和价格。同年6月28日,孔令全和陈玉山向杨洪康出具《承诺书》,调整股权转让条件,明确杨洪康在股权转让前的权利。同年9月3日,杨洪康和孔令全、陈玉山签订《协议书》,对相关事项进一步约定。
在2021年5月12日,高巍、天象公司、天沃置业、孔令全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约定天象公司所欠高巍借款本息转让给天沃置业承担,天沃置业和高巍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并明确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本息金额,合同还明确高巍和天沃置业实际股东的协议与股权变更情况导致高巍股东身份无法确认。同日高巍与天沃置业签订《还款合同》,载明2021年4月30日的欠款金额和还款计划,约定天沃置业未按约定还款,高巍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和申请强制执行。高巍出具了《承诺书》,若取得《还款合同》中的债权,利益分配按此前和陈玉山、孔令全签署的协议处理。2021年7月8日,高巍、天沃置业、陈玉山、孔令全签订《解除<还款合同>协议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还款合同》,明确《还款合同》中约定事项和2021年5月12日签订《淮南市天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债务转移合同》中孔令全、高巍、陈玉山等人签字和天沃置业签章无效。同时,约定甲方和陈玉山、孔令全的权利义务按2018年11月20日签署《入股协议书》与2018年11月10日签署《入股合同书》处理。
在2022年1月28日,高巍与天象公司、孔令发、孔令全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 2022年11月30日,天象公司、孔令发、孔令全收到高巍出借款9099万元和利息约定,但《对账单》未落款日期。同年3月2日,诸暨康维投资与天沃置业、陈玉山、孔令全签订《监管协议》,对天沃置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年5月26 日,天沃置业作出管理决定。7月诸暨康维投资将天沃置业等诉至法院,经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同年9月6日,天沃置业董事会决议免去孔令全总经理职务。同年12月12 日,天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天沃置业曾为其关联公司,借款用于天沃置业项目建设,孔令发退出时约定借款由天沃置业偿还,可是诉讼中从未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
疑点重重
由于高巍和天象集团等因借贷纠纷案,涉及借款债务书面约定变得错综复杂,从借条到多次协议变更,天沃公司认为证明债务与自身无关,但二审法院单以部分协议认定天沃公司还款责任,无视后续相关事实,特别是高巍申请撤销公证书的行为和新《对账单》,并对《对账单》性质认定错误,存在相互矛盾等问题。
同时,天沃公司责任认定缺乏依据,高巍和各方未举证天沃公司是借款使用人与受益人,天沃公司成立时间和项目建设时间同借款起始时间不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天沃公司的项目,高巍主张“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观点存在问题,二审法院支持债务转移缺乏依据。股权争议与案件不清导致股权争议纠纷和借款债务不明,淮南中院判决存在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孔令全股权取得证据不足、未认定股权让和担保主债权情况、程序违法,孔令全在无公司授权情况下能否代表公司行事存疑,而且高巍已免除天沃公司债务后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及股权争议主张不合理等问题。
由于案件复杂,最终出现暗中虚假诉讼的荒唐事,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高巍和天象集团、孔令发、孔令全在诉讼中相互配合,起诉和上诉存在串通,起诉所依据事实理由和诉辩不符合事实,存在虚假诉讼之嫌,海需进法院一步审查。
在孔令全和天沃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中,孔令全股权认定证据存疑,因为孔令全在诉讼中提交的陈述和材料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对股权流转情况和代持解释不合理,一、二审法院在人员未到庭核实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相关文件真实性和否定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的客观性存在错误。
法院在裁判中,严重超出审理范围,在一、二审法院未对股权转让和担保主债权情况进行认定,就认定杨洪康受让股权是股权让何担保,同时孔令全和天沃公司等借贷在非审理范围,就对借贷纠纷的担保关系作出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超出法定审理范围,且在股权转让款支付和丁玲权利主张的认定事实错误。
陈玉山在举报中表示,他提交了录音、录像、报案记录等相关证据,案件存在他人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证据显示孔令全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及相关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孔令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天沃公司房屋、挪用公款,还伙同他人将公司车辆、房屋过户至个人名下,其外甥女孙明月和高巍女儿高洁非法占有公司大量现金。同时,孔令全干扰司法公证判决,导致法院在其未出资情况下判决其获得天沃公司 90%股权。
而且孔令全伪造公章进行房产抵账、撤诉、承认债务等行为,多次报案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立案监督。同时,孔令发、孔令全、高巍存在虚构债务串谋诈骗,孔令全取保候审期间对抗政府政策,导致天沃公司交房延期并产生违约赔偿。孔令发、孔令全串谋高巍虚构债务,将私人借贷本息债务转嫁天沃公司,公安机关对相关报案不予立案。
孔令全组织社会人员强占公司,他取保候审期间两次组织人员强闯公司、霸占售楼部,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后仍维持决定。此外,孔令全伪造银行转账记录企图脱罪,他被移送起诉后,提供伪造转账记录,意图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未追回被侵占房产和现金,反而查扣天沃公司房产,天理何在?公平正义在哪里?这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难道就没有天平的正义吗?
梦断淮南
陈玉山在举报中称,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天沃公司,决定向各级党政部门举报和反映问题,希望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早在2012年,他因招商引资来安徽淮南投资,找到一个当地人合作,由于识人不明,合作伙伴后来资金没到位,他被“空手套白狼了”。后来他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犯下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侵占公司房产127套,挪用1426万现金)。
2024年3月,淮南市公安局在近二年的调查后,将他移送检察院起诉。但是那段时间发生了许多事,让人觉得淮南是个“法外之地”,其原因值得深思和难以想象。
同月,孔令全被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起诉,公安不查扣他侵占的127套房产及其个人犯罪所得,竟然查扣被害人天沃公司159套房产(价值估算1.2亿元),而且公安想拿159套房产去抵给孔令全的私人债务。
2022年9月,孔令全被公司开除后,私刻公章与他人签约,把公司一套80余平方的房子抵给他私人债务,公安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一直不予立案。2024年7月他又再次伪刻公章,并把天沃公司正在田区法院诉讼的3个案件撤诉,虽经报案,依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2022年9月,孔令全被刑事拘留,20余天后被取保候审,现在是监视居住的状态。但近两年,他到处到省外旅游,出庭为别人和公司打官司,两次召集20余个社会闲杂人员强占公司,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报案后公安却40分钟才出警,放任他人盘踞公司,后经强烈抗议后才“请”他们走人。两次事件的发生,公安不予立案调查和处理。
孔令全勾结其债权人高巍,将其私人借贷本息3亿元债务硬要转嫁至天沃公司,并将公司账户、房产与土地查封。公司到公安局报案,高巍虚假诉讼。公安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导致公司账户、房产被查封冻结。
孔令全到法院诉讼其90%股东资格,一审法官费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了争取管辖权,称公司股份转让要参考资产与负债情况,但最后判决只提资产。同时,孔令全利用职务侵占公司127套房产抵其人债务,按照政府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规定,销售款必需转进政府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才能进行网备,可是127套房产,在没有交一分钱的情况下,全部以“全款交清”的名义进行网备,其中涉及住建局经办人员与主管的“内应”,最终将127套房产(值价近1亿元)掏空备案,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参与犯罪公务人员的调查,却得不到任何回应。同时,孔令全的儿子孔睿,小孩舅的女儿孙明月(时任公司出纳),高巍的女儿高洁(时任公司办公室主任),3人都侵占公司财物现金100万以上,报案后不了了之,公安没有任何答复。
同时,淮南市住建局资金监管中心主任曹孟运,在无任何购房款进资金监管帐户的情况下,私自将127套房子(约15000平方米,价值近亿元)备案给孔令全个人,曹孟运严重违反政府资金监管规定,助长了孔令全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山南公安局不查办,也不追责,最终导致导致陈玉山梦想破灭,投资失败,血本不归的悲惨遭遇。 编辑:王铭 审核:同期声